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初字第1256-1号 原告河南天籁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天佑,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强,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新特输配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云亭,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优良,陕西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天籁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新特输配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天籁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西安新特输配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河南天籁电气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河南天籁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西安新特输配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河南天籁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丽丽 审判员 张 潇 审判员 李淑清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赵永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