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郏刑初字第2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冠军(绰号黄二怪),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平顶山市。2011年8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1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公诉刑诉(2014)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冠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受理了该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鑫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冠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3、14日,河南省襄城县城关镇东拐街居民马某某先后两次到被告人黄冠军家,黄冠军在其家中,每次以50元的价格卖给马某某毒品海洛因约0.1克,两次共计0.2克。 2014年6月15日上午,黄冠军在平顶山市文化宫东门,被郏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冠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马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冯某某、王某柱、张某全等人的证言材料,辨认笔录及照片,武汉市忠德戒毒医院入院登记表,郏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毒品照片,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平公物鉴(理化)字(2014)084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平顶山市公安局出具的黄冠军前科证明,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3)卫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平顶山市公安局警令档案室出具的黄冠军释放证明,平顶山市卫东区公安局五一路派出所出具的黄冠军户籍证明,郏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抓获证明,郏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冠军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关于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黄冠军刑事责任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黄冠军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冠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2015年6月15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蔡文利 审判员 张存正 审判员 李培森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 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