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劳初字第2号 原告赵保国,男,51岁。 被告杨国增,男,4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保国与被告杨国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杨国增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赵保国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赵保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6.5元,由赵保国负担。 审判长 陈丽丽 审判员 李银环 审判员 张 潇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赵晨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