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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保国与杨国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劳初字第2号 原告赵保国,男,51岁。 被告杨国增,男,4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保国与被告杨国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杨国增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赵保国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劳初字第2号
原告赵保国,男,51岁。
被告杨国增,男,4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保国与被告杨国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杨国增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赵保国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赵保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6.5元,由赵保国负担。
审判长  陈丽丽
审判员  李银环
审判员  张 潇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赵晨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