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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瑞玲与被告张占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3640号 原告李瑞玲,女,1969年9月19日出生。 被告张占军,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 原告李瑞玲与被告张占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3640号
原告李瑞玲,女,1969年9月19日出生。
被告张占军,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
原告李瑞玲与被告张占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2014年12月26日依法由审判员王翔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瑞玲诉称:2013年10月14日,其与被告经贵院调解离婚,并确定双方共同所有的房产一人一半,西边上下各一间归其所有,一二层客厅各拥有一半所有权,其他公用设施共同使用,但被告在施工建设隔离墙时,将隔离墙完全建设在其所有的一半院子内,并将其所有一半住房的房门进行改造,导致其不能使用房屋。现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将其房门恢复原状。
被告张占军辩称:2014年10月份左右,其在客厅的过梁底下建了隔离墙,房门只是仅换了一个新门,但朝向没有改变。隔离墙等改造是其儿子在家监督改造的,是为了进行出租才进行的改造。其儿子进行改造经过其同意了,并且儿子告知其改造经原告同意的。
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现场勘验,位于济源市沁园街道办事处宗庄村张庄院落一座,主房两层上、下各四间共八间,最西边上、下各一间归原告所有,最东边上、下各一间归被告所有,一、二层客厅上、下格局相同,原、被告各拥有一半所有权,共同使用。一、二层客厅均宽6.2米,在一、二层客厅过梁西打有隔离墙,墙以西客厅尚余3米宽,一、二层隔离墙上开有两门,门均朝西,一、二层客厅均有大门,大门共用。
原、被告对勘验记录均无异议。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勘验记录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二被告曾系夫妻关系,2013年10月14日经本院(2013)济民一初字第194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原、被告对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济源市沁园街道办事处宗庄村张庄院落一座进行分割,该院落内主房两层上、下各四间共八间,最西边上、下各一间归原告所有,最东边上、下各一间归被告所有,一、二层客厅上、下格局相同,原、被告各拥有一半所有权,共同使用。2014年10月,被告对客厅进行改造,在一、二层客厅的过梁西打隔离墙,一、二层隔离墙上开有两门,门均朝西,一、二层客厅均有大门,大门共用。经勘验,客厅宽6.2米,隔离墙以西客厅尚余3米宽。被告在客厅打隔离墙,将墙以东客厅改造为上、下各两间共四间房间以供对外出租,如需进入改造后房间,必须经隔离墙以西剩余客厅。另外,被告将原告所有旧房门更换为新的房门,但房门朝向均未变更。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3年10月14日经本院调解离婚时,本院已依法对原、被告共同所有房屋进行合理分割,经调解,原、被告对主房上、下两层客厅各拥有一半所有权,双方共同使用,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对共用客厅进行改造,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改造后的客厅,原告无法对隔离墙以东的客厅行使共同使用权,同时,被告将隔离墙以东客厅改造为上、下四间房间以供对外出租,如房客进入改造后的四间房间必须通过隔离墙以西的剩余客厅,对原告使用其分得的西边的上、下两层房间势必会造成一定影响,即相当于被告拥有客厅全部的使用权,而原告仅拥有剩余客厅的使用权,故被告应对其对原告生活造成的不便以及对原告权利的侵犯承担一定的责任。鉴于房屋已改造完毕,如拆除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而隔离墙的建造仅影响原告对客厅的使用,对原告行使其对其分得其余房屋的使用并未造成太大影响,故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原告要求被告对其房门恢复原状,由于被告仅是将原告的旧门更换为新门,房门朝向未变更,原告的权利并未受损,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占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瑞玲5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瑞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张占军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翔宇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志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