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田金管、郝秋红与沈磊、李永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015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郝秋红,女, 委托代理人刘咏梅,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金管,男, 委托代理人刘咏梅,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015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郝秋红,女,
委托代理人刘咏梅,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金管,男,
委托代理人刘咏梅,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磊,男,
原审第三人李永花,女,
委托代理人王炎年,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上诉人郝秋红、田金管与被上诉人沈磊、原审第三人李永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田金管,上诉人郝秋红、田金管的委托代理人刘咏梅,被上诉人沈磊,原审第三人李永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炎年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5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430元田金管、郝秋红已交纳,予以退还。
审判长  郭丽莎
审判员  李小敏
审判员  汤静侠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红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