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015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郝秋红,女, 委托代理人刘咏梅,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金管,男, 委托代理人刘咏梅,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磊,男, 原审第三人李永花,女, 委托代理人王炎年,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上诉人郝秋红、田金管与被上诉人沈磊、原审第三人李永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田金管,上诉人郝秋红、田金管的委托代理人刘咏梅,被上诉人沈磊,原审第三人李永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炎年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5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430元田金管、郝秋红已交纳,予以退还。 审判长 郭丽莎 审判员 李小敏 审判员 汤静侠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