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015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生,男, 委托代理人黄爱萍,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菊娥,女, 委托代理人王金生,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系王菊娥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马市汇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人民路西段路南气化厂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治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长太、梁照志,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 上诉人王金生、王菊娥与被上诉人义马市汇豪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14)义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金生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爱萍,被上诉人义马市汇豪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照志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义马市人民法院(2014)义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义马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王金生、王菊娥已交纳,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杨 琼 审判员 李小敏 审判员 汤静侠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郎玉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