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008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卫红。 委托代理人荆小平、于磊,河南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川。 委托代理人王玉川,男,1949年9月18日生,汉族,住陕县张茅乡张茅村八组,系王志川哥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委托代理人姚风,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徐卫红因与被上诉人王志川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3)湖民一初字第2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卫红及其委托代理人荆小平、于磊,被上诉人王志川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玉川、姚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3)湖民一初字第21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元,上诉人徐卫红已预交,应予退还。 审 判 长 杨 琼 审 判 员 李小敏 代理审判员 焦玉兰 二〇一五年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