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2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桂锋,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忠付,男,汉族, 上诉人黄桂锋因与被上诉人王忠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黄桂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张妍丽 审判员 刘 佳 审判员 王大鹏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秦慧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