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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桂锋诉王忠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2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桂锋,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忠付,男,汉族, 上诉人黄桂锋因与被上诉人王忠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2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桂锋,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忠付,男,汉族,
上诉人黄桂锋因与被上诉人王忠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黄桂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张妍丽
审判员  刘 佳
审判员  王大鹏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秦慧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