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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蕾蕾与晋震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蕾蕾,女,1984年12月12日,汉族,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晋震,男,1983年5月27日,汉族,住新乡县。 上诉人李蕾蕾因与被上诉人晋震返还原物纠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蕾蕾,女,1984年12月12日,汉族,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晋震,男,1983年5月27日,汉族,住新乡县。
上诉人李蕾蕾因与被上诉人晋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21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本案为因结婚派生的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应按侵权确定案件管辖,原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离婚纠纷。根据原告诉状所述,本案为原告要求被告腾房因而成讼,原审按侵权确定案由并无不当。侵权纠纷,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法院均具有案件管辖权。本案所涉房屋所在地在新乡市红旗区,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利军
审判员  薛占良
审判员  李中孝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玉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