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3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光亮,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光胜,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凡新,男,汉族, 上诉人刘光亮、刘光胜因与被上诉人孟凡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刘光亮、刘光胜。 审判长 张妍丽 审判员 王大鹏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秦慧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