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申字第000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志林,又名张林,男,194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翠兰,女,195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张志林与被申请人王翠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民四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志林申请再审称:其已给付王翠兰的丈夫王明俊5000元,只下欠941元。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进入再审。 王翠兰提交意见称: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张志林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志林向王翠兰出具欠条,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张志林作为负有履行还款义务的一方,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还款义务。张志林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偿还5000元欠款。综上,张志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张志林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袁玉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