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1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宋国栋,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姚汝河,男,汉族,1966年11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扈家齐,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宋国栋因与被申请人姚汝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民三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宋国栋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现有高庄村委的委托书,证明高庄村委委托其签订树木买卖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宋国栋在再审期间提供的委托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 综上,宋国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宋国栋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郑晓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