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15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洪玮,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委托代理人郭建波,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利勋,住河南省卢氏县。 委托代理人张琳、赵双良,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金斗,住河南省卢氏县。 委托代理人赵俊波,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段洪玮因与被上诉人张利勋,原审被告陈金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段洪玮的委托代理人郭建波、被上诉人张利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琳,原审被告陈金斗的委托代理人赵俊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490元,段洪玮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梁森林 审 判 员 乔建刚 代理审判员 孟大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肖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