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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洪玮与张利勋、陈金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15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洪玮,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委托代理人郭建波,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利勋,住河南省卢氏县。 委托代理人张琳、赵双良,河南宇萃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15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洪玮,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委托代理人郭建波,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利勋,住河南省卢氏县。

委托代理人张琳、赵双良,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金斗,住河南省卢氏县。

委托代理人赵俊波,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段洪玮因与被上诉人张利勋,原审被告陈金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段洪玮的委托代理人郭建波、被上诉人张利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琳,原审被告陈金斗的委托代理人赵俊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490元,段洪玮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梁森林

审 判 员    乔建刚

代理审判员    孟大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肖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