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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根成与李爱红、李贾妮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尉民初字第2000号 原告李根成,男,1967年4月3日生,汉族 被告李爱红,女,1976年10月1日生,汉族 被告李贾妮,男,1951年7月13日生,汉族 原告李根成与被告李爱红、李贾妮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尉民初字第2000号
原告李根成,男,1967年4月3日生,汉族
被告李爱红,女,1976年10月1日生,汉族
被告李贾妮,男,1951年7月13日生,汉族
原告李根成与被告李爱红、李贾妮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李爱红经人介绍定婚,定婚时原告给被告李爱红见面礼2000元,经媒人手给被告11000元。现婚约已解除,要求二被告退还彩礼13000元。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证人李某甲、李某乙、阮某某当庭证言各一份,以证明原告给被告钱的情况。
被告李爱红辩称,原告所起诉的钱数不对,不是13000元而是10800元;我和原告同居了半年,不同意返还原告彩礼。
被告李贾妮辩称,不知道咋回事,具体情况不知道。
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经人介绍,原告李根成与被告李爱红于2014年农历正月初六订婚,原告李根成给被告李爱红彩礼11000元,被告返还原告200元,自2014年2月起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同居生活半年左右后,双方结束婚约关系。
本院认为:彩礼属于当地民间婚姻习俗,婚前有男方给付女方一定的金钱或其他物品作为彩礼赠与女方的习俗,是以婚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本案原告要求被告李爱红退还彩礼13000元,原告李根成与被告李爱红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了半年多,本院考虑到被告因与原告的同居生活有所支出,本院酌定被告部分返还,以返还4500元为宜。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支持,对原告要求返还见面礼2000元及原告要求被告李贾妮承担返还责任的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爱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李根成彩礼4500元。
驳回原告对被告李贾妮的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对被告李爱红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原告李根成负担32.5元、被告李爱红负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 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文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