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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省、王予霞因与被上诉人王予东、王玲继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周民终字第23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省,汉族,住江苏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周民终字第23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省,汉族,住江苏省。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予霞,女,住江西省。
共同委托代理人郑谊、李兰君,河南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予东,男,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玲,女,住周口市川汇区。
共同委托代理人车玉萍,女,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八一南路电大家属楼中单元501室。
共同委托代理人理习才,男,住周口市川汇区。
上诉人王省、王予霞因与被上诉人王予东、王玲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2014)川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省、王予霞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郑谊、李兰君,被上诉人王予东、王玲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车玉萍、理习才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周口市民政局职工力云于2013年12月15日病逝。力云生前养育六子女,分别是长子王省,次子王海曙,三子王予东,长女王晓霞,次女王予霞,三女王玲。王省、王予东、王予霞、王玲四人均称王海曙已经去世,生前没有结婚,没有子女。王晓霞于1975年11月29日去世,生前生育一子颜晓巍;颜晓巍明确表示放弃代位继承权。
原审另查明,力云抚恤金额为105674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滨河路支行(账号为1717320101000349402)存款21987.37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2510109988830002251)存款1432.60元。位于周口市川汇区新建路117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周房字第01807号。周口市民政局支付的5000元丧葬费在处理力云丧葬事宜中已经支出完毕。
原审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继承其父母遗产是其权利;对父母尽到主要抚养义务的,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条件但没有尽抚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本案中,王省、王予霞与被继承人力云长期不在同一城市生活,每年未给付相应的赡养费、每年回到被继承人居住地少,应当在分割被继承人遗产时少分。王予东与王玲虽然没有同被继承人力云共同生活,但是他们居所之间距离较近,被继承人力云邻居即证人胡本英、王鲁豫、单康宁、晋从奎、郭翠英证明王予东、王玲经常照顾力云的生活起居,生病期间均为王予东夫妻和王玲护理,可以认定王予东、王玲对力云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多分遗产。王省、王予霞请求对被继承人力云遗留的重要资料按份分割的诉讼请求,因为无证据证明有重要资料存在,不予支持。虽然抚恤金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但可以参照继承法规定分割。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位于周口市川汇区新建路117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周房字第01807号)由原告王省、原告王予霞、被告王予东、第三人王玲共同共有。二、被继承人力云抚恤金及在银行的存款共计129093.97元,由被告王予东与第三人王玲平均分配。三、驳回原告王省、王予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保全费1000元,共计1300元,由原告王省、王予霞共同负担800元,被告王予东负担500元。
上诉人王省、王予霞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上诉人尽到了赡养义务,遗产和抚恤金应该均分;2、原审将抚恤金比照遗产进行分配,缺乏法律依据;3、上诉人父母亲的合影、父亲王保秀与国家领导人的长卷合影照片等特定纪念物品,应当按份继承。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处理。
被上诉人王予东、王玲均答辩称,原判正确,应当维持。
二审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查明的一致外,另查明,二审中上诉人提交2014年12月16日泗洪县金锁镇沈庄居民委员会致王省通知原件一份、致王予东通知复印件一份,通知内容为将上诉人父母迁坟合葬。证明目的为被继承人力云去世后,王予东不配合,导致被继承人与其丈夫王保秀未能合葬,可推定未对力云尽心照顾。被上诉人王省、王予霞质证认为不存在不配合的情况,文件是前几天才出来的,复印件无法辨别。
本院认为,被继承人力云去世后,王省、王予霞、王予东、王玲均有权依法继承其遗产。从现有证据来看,原审认定王省、王予霞未尽赡养义务,判令其少分财产并无不当。王省、王予霞上诉称尽到了赡养义务,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本院不予认可,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王省、王予霞二审提交的泗洪县金锁镇沈庄居民委员会致王省、王予东的通知,不足以证明王省未尽赡养义务,本院不予采信。王省、王予霞上诉称应对特定纪念物品按份继承,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特定纪念物品的存在,该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对被继承人力云遗产、抚恤金的分割、分配不违背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王省、王予霞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正确,应当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王省、王予霞共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晓军
审判员  倪善心
审判员  刘 凯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王昕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