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民初字第564号 原告李某某,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刘清华,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民权县。 被告黄某甲,女,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同上。 被告郑某某,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被告荆某某,男,195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某某、黄某甲、郑某某、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向被告郑某某、荆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向被告黄某某、黄某甲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郑某某、荆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某、黄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4月10日,被告黄某某、黄某甲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利息为每月2000元,每月支付一次,每年免去2个月的利息,即年利息为2万元。该笔借款由被告郑某某和被告荆某某作担保人。当时约定被告黄某某、黄某甲还不上款时,由担保人郑某某、荆某某偿还。被告黄某某、黄某甲借款后,只支付了2000元的利息,之后不再支付本息。原告找担保人要求偿还借款,担保人也是一直推脱。原告要求四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利息15833元及其后的利息。 被告郑某某、荆某某辩称:借钱及担保是事实,但利息是原告和黄某某、黄某甲商量的,担保人不知道。 被告黄某甲、黄某某未作答辩。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四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借条一张,3、郑某某、荆某某证明一份,证明被告黄某某、黄某甲于2013年4月10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每年利息2万元,由被告郑某某、荆某某担保还款。 被告郑某某、荆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黄某甲、黄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庭审时,被告郑某某、荆某某对原告提交的第1、2份证据无异议。对第3份证据异议认为,借钱时没和担保人说利息的事,证明是原告写好让担保人抄的,不是本案的5万元的利息,本案具体多少利息是原告和黄某某、黄某甲商量的,担保人不知道,他们也没给担保人说。 庭审时,由于被告黄某甲、黄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第1、2份证据被告郑某某、荆某某无异议,且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某某、黄某甲对借款利息无明确约定,原告提交的第3份证据不能证明为本案利息,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2013年4月10日,被告黄某某、黄某甲向原告李某某借款5万元(利息约定不明),约定被告黄某某、黄某甲不能还款时,由保证人郑某某、荆某某偿还。被告黄某某、黄某甲支付了2000元的利息后不再向原告支付本息。被告郑某某、荆某某未偿还原告李某某本息。 被告黄某某、黄某甲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告黄某某、黄某甲给原告李付来出具了借条,双方对利息的约定不明,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黄某某、黄某甲应偿还借原告李付来的本金5万元及利息。被告郑某某、荆某某作为一般保证人,因被告黄某某、黄某甲下落不明,故郑某某、荆某某应对被告黄某某、黄某甲的欠款5万元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某甲、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本金5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4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已支付的2000元利息应予扣除),被告郑某某、荆某某承担保证责任; 二、被告郑某某、荆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某某、黄某甲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6元,由被告黄某某、黄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振江 审判员 黄海涛 审判员 马绍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丁玉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