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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民刑初字第12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又名刘某玲,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民权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9月5日被网上追逃,同年9月7日被商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民刑初字第12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又名刘某玲,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民权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9月5日被网上追逃,同年9月7日被商丘南站派出所抓获,同年9月9日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辩护人杜花荣,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4)377号起诉书被告人刘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东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杜花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5日9时许,民权县花园乡政府干部袁某某、李某某、胡某某等人去本乡花园村制止被告人刘某某违法建房时,刘某某不听花园乡政府干部制止,从三楼阳台处拉乡政府干部袁某某,让袁某某与其一起跳楼死,被在场人劝阻。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不听花园乡政府干部制止,不顾父母及在场人的劝阻,拉乡政府干部并说不行一块跳楼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乡政府工作人员均没有执法证,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自己感觉很窝火,又碰上乡领导不带证件来家让停工,情绪激动而产生拉扯辱骂行为,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主动中止犯罪行为、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免除对被告人刘某某的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5日9时许,民权县花园乡政府干部袁某某、李某某、胡某某等人去本乡花园村制止被告人刘某某违法建房时,刘某某不听花园乡政府干部制止,从三楼阳台处拉乡政府干部袁某某,让袁某某与其一起跳楼死,被在场人劝阻。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离现在有十多天的时间,具体哪一天记不起来了,其家在花元乡花元集十字街南边路西盖房,盖有半年多的时间了,由于乡政府的人不让盖,一直没有盖好,那天上午九点多钟正施工的时候,乡政府过去几个工作人员,孙某某(工作人员)和其养父刘某甲正从盖房的楼上下来,其就去了三楼,看见有四个人不让工人施工,工人已经不干了,也从楼上下来了,其让那四个人下楼去,他们不下去,生父刘某丙、养母刘某乙让其下去,其不下去,后来生父刘某丙、养母刘某乙硬拉,把其拉下楼了,其下楼以后,那四个人才从三楼下楼。当庭供述其没有从三楼阳台上往楼下拉人,是从三楼大厅里拉的人,没拉动那人,其说了不行咱一起跳楼,没有在三楼抱住一个人要跳楼。他们说是花元乡政府搞双违的,制止盖房的,其向他们要执法证,他们没有。

2、证人袁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8月25日早上,领导安排其几个去刘某某家制止建房,到地方以后,先去了三楼,看到他们正在施工,就要求他们停止施工,人员离开现场,结果刘某某的父亲跟他大爷要求工人继续干,当时队长孙某某就去制止,刘某某的父亲拿个棍就准备跟其几个打,看到这个情况,孙某某就赶紧给领导康某某打电话,然后,刘某某的父亲、他大爷就和孙某某一起下来去乡政府找领导说这个事情,大概过了有五分钟,刘某某上楼来了,要求其几个都下去,其几个就告诉他:“这是领导安排的,让在施工现场先看着,不要施工。”刘某某说:“谁在这里看着,我就拉着他一起跳下去,你们不是领导,就算康某某来了,我也一块拉着他跳下去。”在这期间一直给他解释,他情绪越来越激动,就拽着其胳膊往东边楼边上拽,其左手腕被他挖了一块。有两名妇女和刘某某的父亲一直拉着刘某某不让他往边上拽,最后看这个情况,怕发展下去造成什么严重的后果,其几个就跟刘某某的家人一块下来了。然后,刘某某去乡里找领导反映这个情况去了,没一会回来了,说没找着人,就又让工人继续上去干活。约有十几分钟,派出所的去了。

3、侯某某证言,证实内容同袁某某证言一致。

4、证人胡某某证言,证实今天上午九点左右,其和袁某某、李某丁、孙某某、侯某甲开着花元乡政府的双违治理车辆去花元乡花元集制止一家姓刘的违法建房,这家没有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已经去制止过好几次了,这家人不听制止,现在已经盖到三层了,今天这家人又找人开始盖房,其几个就去制止他们,不让他们施工,这家盖房的两个老头,是弟兄两个,刘某某是二老刘的亲儿子,小时给大老刘养的,还有他俩个的媳妇,二老刘就给工人说:“你们不施工,我们就不给你们工钱.”工人就去三楼干活,其几个不让他们去干活,二老刘在二楼去三楼的楼梯处拿一个两米多长的木棍,嘴里骂骂咧咧的,在那劝他有十多分钟,孙某某劝大老刘到乡政府去了。一会儿,刘某某去了三楼说:“是谁把干活的灰兜扔下去的,谁扔的谁赔。”刘某某在那嗷嗷叫,非要施工,其几个就劝他,其在一边用手机给刘某某录像,刘某某的生母上来夺其的手机,把其右胳膊拉到建房用的木棍上,撞了一块大血印子,刘某某就拉住袁某某的胳膊,袁某某的手被抓伤了,嘴里喊着:和袁某某一起跳楼下去死。二老刘害怕出事,就抱住刘某某,不让刘某某拉袁某某,刘某某又去拉袁某某,让袁某某和他一块跳楼去死,袁某某在那劝刘某某,刘某某不听劝,刘某某又双手抱住袁某某骂袁某某,二老刘夫妇去拉刘某某,在那有一阵子,才把刘某某劝开。不知道是谁就报警了,一会派出所的民警就过去了,把双方带到派出所了解情况了。

5、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内容与袁某某证言基本一致。

6、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今天上午九点多钟,乡政府安排其和侯某某、胡某某、孙某某、袁某某五个人一块到花元集花南村刘某某家进行双违整治,因为刘某某家盖的楼房没有经过审批,现在已经盖到三层了。其几个到地方时,刘某某家还正在盖着,刘某某的父亲跟他大爷要求工人继续干,其几个就去制止,刘某某的父亲拿个棍就准备打孙某某,孙某某就给领导康某某打电话,然后,刘某某和他大爷就同孙某某一起去乡政府找领导说这个事情,不大会刘某某就回来了,说是没有找到人。刘某某就领着干活的工人硬盖,袁某某制止,胡某某用他的手机录像,刘某某的母亲就夺手机,把胡某某胳膊抓伤了。刘某某到袁某某身边就拽,没拽动就抱住袁某某的腰,说要一块从三楼跳下去,不活了。刘某某的父亲赶紧搂住刘某某拦住不让往墙边去,刘某某非要拉着袁某某从三楼跳下去,刘某某的父母拉住刘某某了,刘某某没有把袁某某拉到前墙边去。他还说就是康某某来了,也得抱着他从楼上跳下去。侯某某就劝着刘某某一家和其几个都从三楼下来了。

7、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乡政府的人员曾两次让主家停工,工头郑某某就不让干活了,等乡政府的人走过以后,主家还让干活。前天上午九点多钟,正在施工,乡政府去了四五个人上到三楼让停工,工人就停了下来,都下楼了。三楼就剩下乡政府的人和主家的人,其在路上听见他们在楼上吵架了,具体发生什么事情不知道,他们在楼上吵吵有半个小时。

8、证人郑某某证言,证实老刘家的房子两个月才盖到三层了,因为盖着过程中,乡政府的人员去制止有三四次,不让盖。其准备把东西拉走,老刘不让拉,说是让接着干,昨天晚上,主家老刘还让连夜打的三楼的圈梁,今天上午,正在施工,乡政府去了四五个人上到三楼让停工,三楼就剩下乡政府的人和主家的人。

9、证人刘某丙证言,证实今天上午九点多,其看见乡政府治理盖房的工作人员开着治理双违车去了其哥盖房的地方,前段时间,花元乡政府不让盖,把民睢公路两侧新盖的房子都拆了,其哥的房子也让停工了,今天其哥又找了施工人员开始盖房,乡政府工作人员去了四、五个人都上了二楼,其和刘某某也上了二楼,其让乡政府的工作人员下楼去,工作人员没有下去,其让刘某某下楼,刘某某在那和乡政府的工作人员吵了,其上去抱住刘某某了,刘某某不让乡政府的人员在楼上,就去抓乡政府的工作人员,其抱住其侄子刘某某,把刘某某推到楼下去了。乡政府工作人员也从楼上下来了,就是这个情况。

10、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其家盖房盖着停着,乡政府去了好多趟,具体多少次其记不起来了,去了以后就让停工,他们走后就盖,一直盖到现在也没有盖好。昨天上午九点多钟,正盖着的时候,花元乡政府负责制止建房的四、五个人,其认识干部孙某某和李某丁,其他干部不知道叫啥,其知道是管理建房的干部,他们去了以后,就让停工,当时其和其兄弟刘某丙两口子在三楼施工,几个乡干部非要去三楼不让干活,其用手拦住他们,不让他们去三楼,其兄弟刘某丙在盖房的地方拿了一个木棍,没有打人,没有拦住他们,他们就去了三楼盖房的地方不让干活,干活的人都下来了,乡干部孙某某让其和他去乡政府了,后来的情况其就不知道了。

11、证人贾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哥刘某甲从今年二月份开始在花元乡花元集十字街南侧盖房,盖有好几个月也没有盖好,乡政府的人也不让盖,离现在有二十多天的时间,开始干活的第二天上午九点多钟,花元乡政府开着一辆客货车,过去四、五个乡政府干部,其认识一个叫李某丁的,还有一个胖胖的姓袁,不知道叫啥,其他的都叫不上名字,几个乡干部上到盖房的三楼了,其抱着小孩就上到三楼,其和丈夫刘某丙、儿子刘某某在那,乡干部有四、五个人在那,刘某某叫乡干部下去,他们不下去,刘某丙拉刘某某让他下去,刘某某下去了,其劝姓袁那个干部让他下去,用手拉他,手指甲挂住姓袁那个干部了,把他的胳膊挂冒血了,后来几个干部就下楼了。

12、证人康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家盖房没有经过审批。8月25日是其安排袁某某等人制止刘某某家盖房的。

13、鉴定意见,证实胡某某右上肢部之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14、现场录像光盘一张及花元派出所关于录像光盘制作的情况说明,证实现场的情况。

15、花园乡政府出具的证明,证实袁某某等五人是受领导安排制止违法建房的花园乡“双违办公室”的人员、“双违办公室”的职责及刘某某家盖房属于查纠的范围等。

16、刘某甲家盖房的方位照片,证实刘某某所建房的位置。

17、破案经过,证实2014年8月25日早上,民权县花园乡政府袁某某报警称,在民权县花园乡花园村,有人抱住其从三楼往下跳,要一起死。民权县公安局花元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调查得知2014年8月25日9时32分,花园乡政府干部袁某某等人去花园村制止刘某某违法建房时,刘某某不听劝阻,让工人继续施工。从三楼阳台处拽袁某某,并抱住袁某某朝三楼阳台处抱,让袁某某与其一起跳楼死,被在场人极力劝阻。民权县公安局于2014年9月5日将刘某某上网追逃,同年9月7日在商丘南站出站口,被商丘南站派出所抓获并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同年9月9日移交民权县公安局,当日将刘某某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18、户籍证明,证实刘某某的出生年月日及住址。

19、谅解书,证实花园乡政府及袁某某、胡某某、李某某等人对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要求追究刘某某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关于辩护人提交的照片三张,不能证明刘某某家的房子是合法建筑,与本案无关联,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尚能认罪,有悔罪表现,且经民权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某某属犯罪中止,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雪峰

审判员  王利双

审判员  蔡 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梁博文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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