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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红配与湖北湘商源照明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民初字第2483号 原告郎红配,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湖北湘商源照明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五环路9号TCL照明工业园7门。 法定代表人颜细张,该公司经理。 原告郎红配诉被告湖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民初字第2483号
原告郎红配,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湖北湘商源照明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五环路9号TCL照明工业园7门。
法定代表人颜细张,该公司经理。
原告郎红配诉被告湖北湘商源照明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其送达,原告又不能及时更改或补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郎红配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邢艳丽
审 判 员  韩美玲
人民陪审员  张长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胜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