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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风娟贪污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刑终字第248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风娟,女,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任平顶山市平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财务科长兼会计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刑终字第248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风娟,女,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任平顶山市平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财务科长兼会计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6月17日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6月1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2日经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执行逮捕;2014年7月17日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1日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决定,同年11月1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春生,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凤娟犯贪污罪一案,于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风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祁凌宇、李培政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马风娟及其辩护人王春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史伟平
审判员  乔 静
审判员  徐发营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赵雨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