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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与舞钢市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金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杨继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建国,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老区建设促进会)舞钢市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金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杨继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建国,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老区建设促进会)舞钢市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
法定代表人高宝山,该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孙国全,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公司)与被上诉人舞钢市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以下简称老区建设促进会)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老区建设促进会于2014年8月22日向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平安财险公司赔偿老区建设促进会保险金及各项费用111184元(保险金110684元、拖车费500元)。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舞民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平安财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4年12月21日将此案移送本院,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安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建国,被上诉人老区建设促进会的委托代理人孙国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2年7月24日9时35分,许新生驾驶雅迪牌电动三轮车(乘车人为女儿许玲、儿子许鹏辉),沿驻马店铜山大道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香山乡邓瓦房路口事故地点左转弯时,与沿铜山大道由西向东行驶的乔臣法驾驶的豫DW0106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许新生、许玲、许鹏辉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驻马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许新生负事故主要责任,乔臣法负事故次要责任,乘车人许玲、许鹏辉无事故责任。老区建设促进会于2012年7月25日分别为许鹏辉、许新生、许玲预交住院费5000元、15000元、30000元,另于2012年7月27日通过交警支队垫付事故押金70000元,后经交警支队退还老区建设促进会20000元,老区建设促进会共计为许鹏辉、许新生、许玲垫付100000元。豫DW0106轿车因该事故受损后在漯河润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共支付修理费10684元,施救费500元。行车证显示,豫DW0106轿车所有人为老区建设促进会。该车辆在平安财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责险(不计免赔率)和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率)等,保险期间均为2012年7月16日0时至2013年7月15日24时,交强险赔偿限额122000元,商业三责险赔偿限额50000元,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117720元。
原审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许新生、许玲、许鹏辉将老区建设促进会、平安财险公司起诉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后许新生、许玲、许鹏辉撤回对老区建设促进会的起诉,与平安财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驻马店驿城区人民法院为此作出(2013)驿民初字第1753号民事调解书,由平安财险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前在保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许新生、许玲、许鹏辉158000元,保险限额内的多余损失许新生、许玲、许鹏辉自愿放弃。
原审认为,本案中老区建设促进会与平安财险公司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老区建设促进会在平安财险公司处为肇事车辆投有保险限额117720元的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率),现老区建设促进会因交通事故支付车辆修理费10684元、施救费500元,未超出赔偿限额,平安财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关于老区建设促进会主张的垫付费用100000元,因双方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平安财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赔偿限额内(交强险赔偿限额122000元、商业三责险赔偿限额50000元)赔偿老区建设促进会垫付费用。因交通事故而受伤的许新生、许玲、许鹏辉的损失,由平安财险公司在剩余的保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实际侵权人即老区建设促进会赔偿。平安财险公司因(2013)驿民初字第1753号民事调解书赔偿许新生、许玲、许鹏辉158000元致使赔偿数额超出保险赔偿限额的,就超出部分可另案主张许新生、许玲、许鹏辉返还。综上,平安财险公司赔偿老区建设老区建设促进会车辆修理费10684元、施救费500元、垫付费用100000元,共计111184元。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老区建设促进会舞钢市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车辆修理费10684元、施救费500元、垫付费用100000元,共计111184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4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平安财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发回重审或改判平安财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二审诉讼费由老区建设促进会承担。理由是:1、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肇事车辆在平安财险公司投保的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2000元,商业三责险的保险限额为50000元,且平安财险公司所承保的车辆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故平安财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应当按照比例赔偿。平安财险公司依据驻马店驿城区人民法院生效的调解书已赔偿受害人许新生、许玲、许鹏158000元,加上前期垫付受害人的10000元医疗费,共计赔偿受害人168000元。原审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再次判决平安财险公司赔偿老区建设促进会垫付款及损失111184元明显适用法律错误。2、原审查明事实错误,将案件的重要事实遗漏。在本案事故中,许新生、许玲、许鹏三花费的医疗费共计9213.94元,三受害人的各项损失在驻马店驿城区人民法院的起诉状中显示共计为299398.17元,扣除老区建设促进会垫付的100000元后,剩余损失为189398.17元。平安财险公司当时也垫付10000元,平安财险公司又根据驻马店驿城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支付许新生等人158000元,共计支付168000元,而保险限额共计172000元,扣除商业三责险的责任比例,所有保险限额均已全部用尽,故原审在未查清许新生等三名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共计多少的情况下,就简单的判决平安财险公司赔偿老区建设促进会垫付款明显错误。3、原审计算老区建设促进会车辆损失的方法错误。本案事故中,老区建设促进会车辆的驾驶人承担次要责任,因此,平安财险公司应当在车辆损失险中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余70%的损失应当由许新生赔偿,原审判决平安财险公司全部赔偿错误。4、原审判决平安财险公司承担诉讼费、评估费错误。
老区建设促进会答辩称:1、许新生等人在驻马店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后,对老区建设促进会撤回了起诉,因此,平安财险公司不再具备先行赔付和直接赔付的条件,显然平安财险公司上诉适用的法律是错误的。2、本案是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原审没有必要查明许新生等三受害人的具体损失,只要查明老区建设促进会是否先行赔偿了受害人损失,老区建设促进会的请求是否有合同依据就够了。3、原审计算老区建设促进会车辆损失的方法正确。综上,原审判决正确,平安财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14)舞民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楚军荣
审判员  杨宏民
审判员  陈 克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秋月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