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赵金廷诉刘仁武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三终字第8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仁武,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金廷,男。 赵金廷诉刘仁武健康权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汝民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刘仁武不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三终字第8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仁武,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金廷,男。
赵金廷诉刘仁武健康权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汝民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刘仁武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仁武、被上诉人赵金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赵金廷与刘仁武均系汝州市米庙镇马窑村村民。2014年7月10日晚,刘仁武到赵金廷家找自己丢失的羊,双方因言语不合发生争执,引发打架。后赵金廷被送往汝州市第四人民医院,经诊断为:1、头皮裂伤;2、双侧头部软组织损伤,共住院10天,花去医疗费2671.95元。2014年7月26日,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甲方:赵金廷乙方:刘仁武2014年7月10日晚22时许,刘仁武到赵金廷家找自己丢失的羊时,双方因言语不合发生争执,引发打架,赵金廷右额头受伤,刘仁武右胳膊被咬伤,现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以下协议:1、甲乙双方均不再要求公安机关处理此事,不再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对方及其他参与打架人员的任何法律责任。2、甲乙双方的其他民事纠纷由双方到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刘仁武在赵金廷住院后给付有1000元医疗费。
上述事实由赵金廷提供的身份证、住院病历、医疗费结算单据、协议书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生命健康权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予以非法侵害。本案中刘仁武将赵金廷致伤的行为,由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予以证明,刘仁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的核算标准,因赵金廷未提供本人及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结合赵金廷住院的情况,酌定分别以40元∕天、30元∕天、30元∕天、10元∕天计算为宜。赵金廷应获得的赔偿范围及数额:(一)医疗费2671.95元;(二)误工费400元(40元∕天×10天);(三)护理费300元(30元∕天×10天);(四)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30元∕天×10天);(五)营养费100元(10元∕天×10天),以上费用共计3771.95元,扣除刘仁武已给付的1000元医疗费,该数额为2771.95元。赵金廷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超过法定标准或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刘仁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赵金廷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2771.95元。二、驳回赵金廷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仁武负担。
被上诉人刘仁武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刘仁武与赵金廷因为言语不和引发打架,导致赵金廷受伤,刘仁武的右胳膊也被赵金廷咬伤,后经中间人说和,刘仁武给赵金廷拿1000元,双方都不再说此事,原审却没有认定这一事实,且原审已经查明刘仁武的右胳膊也被赵金廷咬伤,却没有作出判决。另外,赵金廷所受的伤情根本不用住那么长时间的医院,住院花费过高,原审不应该支持那么多。请求撤销原判,一、二审诉讼费由赵金廷承担。
被上诉人赵金廷答辩称,刘仁武将赵金廷头部打伤,住院治疗。花了3000多元,刘仁武给了1000元,还有2000多元经一审判了。对一审判决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在本案的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各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中刘仁武将赵金廷致伤,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刘仁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赵金廷因伤住院治疗,有汝州市第四人民医院的相关诊断及医疗票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据此作出的判决是适当的,刘仁武称赵金廷所受的伤情根本不用住那么长时间的医院,住院花费过高的意见,并无证据印证,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刘仁武称其给赵金廷拿1000元,双方都不再说此事的意见,赵金廷不予认可,且刘仁武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案是赵金廷诉刘仁武健康权纠纷,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已经查明刘仁武的右胳膊被赵金廷咬伤,但刘仁武并未就此提起反诉,本着不诉不理的原则,原审法院对此未予处理,并无不当,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判决适当,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仁武承担。
本判决是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小青
审判员  王光辉
审判员  胡全智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议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