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1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 负责人李明顺。 委托代理人靳文革,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军生,男. 委托代理人陈华勇,河南广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常军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民一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民一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魏文联 审 判 员 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 杨 晓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永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