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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青占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许县刑初字第238号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2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因涉嫌滥伐林木,2014年7月21日被许昌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许昌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许县刑初字第238号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2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因涉嫌滥伐林木,2014年7月21日被许昌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许昌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14)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跃杰、朱思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1日至13日,许昌县小召乡洼李村李某甲伙同同村人李某乙(另案处理)、李某丙(已过世),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合伙购买的许昌县小召乡代庄村孟庄自然村村民孟某甲等人承包栽植在该村北地生产路上的杨树滥伐383株,经鉴定被滥伐的杨树立木蓄积为64.7012立方米。2014年7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许昌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李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1日至13日,许昌县小召乡洼李村李某甲伙同同村人李某乙(另案处理)、李某丙(已过世),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合伙购买的许昌县小召乡代庄村孟庄自然村村民孟某甲等人承包栽植在该村北地生产路上的杨树滥伐383株,经鉴定被滥伐的杨树立木蓄积为64.7012立方米。
另查,2014年7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许昌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五天前家住小召乡代庄村一个叫“小甲”的给我打电话说:“我要卖批树,你来看看。”我说:“好,你让别人先看看,人家给多少钱,我给多少钱。”第二天,我找到“小甲”,“小甲”领着我看了看,代庄村北一条东西生产路两侧有四百多株杨树,“小甲”说别人给二万二千元钱,我同意了,我先给“小甲”了二千元定钱,本月11号上午,我先雇了八个我村的村民,来帮我伐树,一直伐到今天(2013年1月13日),还剩下二十四株杨树没伐完,就被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了。小甲说他和他们村里签有协议,采伐证由村里办理,小甲让我只管伐树,采伐证由村里负责,我雇人伐树前没见采伐证。
2、证人孟某甲证言:一个星期前我村里通知乡里环乡路需要把路西侧的树伐掉,我和我村四组村民曹保民,五组村民孟某乙、孟某丙承包有我村村北一条东西生产路西侧的杨树。四天前我给小召乡湾李村一个叫李某丁打电话说:“我这有一批树,你来看看,人家给到二万二千元钱。李某丁说:“中。”第二天李某丁、李某甲就找到我,我们一起看了看树,我给李某甲、李某丁说了说我承包树的范围。李某甲、李某丁同意以二万二千元的价格买这批树,李某丁给我了两千元的定钱。第二天李某甲、李某丁就领着人来伐树了。李某丁伐树前问我采伐证的事,我对他俩说:“村里给乡里说好了,采伐证咱不管,咱只管伐树。
3、证人代某某证言:去年1月份的时间,小召乡的副乡长石某某通知村里,我村村北环乡路,准备拓宽,修路。当时我是我们代庄村的支部书记,孟某丁是村长,石某某给我们俩说环乡路上的杨树有影响修路,是谁栽的树,谁把树腾掉。我村孟庄自然村的孟某甲、孟某丙他俩在环乡路上承包栽植的树多,我和孟某丁找到孟某丙和孟某甲给他们说环乡路要拓宽,他们的树要腾掉。孟某甲和孟某丙说承包期还没过,不愿卖树,村里承诺等修了路栽上树,还承包给他俩,他俩才卖树。我们没有跟孟某甲和孟某丙说采伐证的事。孟某甲和孟某丙也没有问过我采伐证的事。当时我问石某某乡长,环乡路上的树多,采伐证怎么办,石某某说:“给乡里领导汇报汇报,看怎么办,那都是群众的树,不是公家的。”杨树被伐掉之前,没有人问采伐证的事。
4、证人孟某丁证言:去年1月份,小召乡的副乡长石某某通知我和村书记代某某说:“村北环绕路需修路,需拓宽,路两边的树通知村民伐掉。”因为环绕公路上的树是代庄行政村孟庄自然村的孟某甲和孟某丙他们俩承包的,我和村书记代某某找他俩说:“乡里修环绕路,你们俩的杨树影响,要腾掉。”当时孟某甲他俩说承包期还不到,不愿意卖树,后来村里说路修好了还承包给他俩,他俩才卖的树。
孟某甲和孟某丙他们俩问过我采伐证的事。我说:“乡里急着修路,树是个人的树,原先乡政府石某某乡长说过采伐证的事,乡政府可以协调协调。”买树人没有和我们村里接过头,没有问过我们村里采伐证的事。代某某说采伐证石某某乡长说了,跟上面协调协调。乡政府没有给我们村里提供采伐证。
证人石某某证言:我记得我是在2012年12月底,许昌县农开办通知农开新开路段规划修建,涉及到小召乡代庄村村北公路段。路的两边有两行树。我当时通知小召乡代庄村书记代某某,让他落实一下谁的树,抓紧时间伐掉,不能影响将来路面拓宽的施工。其他没说啥。当时代某某书记也没有问我采伐证的事。代庄村在伐树之前,或在伐的过程当中,代庄村支部没有人再问过我啥问题,我也没有承诺过村里啥话。我只是根据上级农开工程项目,督促村里落实工作。
6、证人李某某证言:小召乡代庄村的孟某甲我认识他,他知道我们收树的人多,他给我打电话说:“他在他们村北路上承包的树,还没有到期,乡里要修路,要卖掉,让我给他介绍个人。我给我村的李某甲说了说,李某甲去看树,那天我和李某甲一块去的,看树那天见孟某甲了,孟某甲和李某甲在一起说了说树价。并且孟某甲还说了采伐证给乡里和村里都说了,让李某甲不要管,只管伐树,有啥事了都是孟某甲的,那天李某甲交给孟某甲了两千元买树的定金,其他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7、证人孟某丙证言:2013年1月份的时间,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了。我们村的村书记代某某以及村长孟某丁找到我和孟某甲说,乡里通知修路,让我们把承包栽植在村北土路上的杨树给腾掉。那树是我、孟某甲、孟东伟、曹保民(已过世),我们四个人合伙承包的。当时就我和孟某甲在家。我们承包的杨树是孟某甲找的买主。买树人先来看了看树,谈了谈树价,一共2万2千元钱,买树人交了两千元定钱,给孟某甲了,买树人看树时问采伐证咋办,我和孟某甲说乡里修路,让把树伐掉,没有事。当时我和孟某甲说了我们只管卖树,其他的事不管。
8、林业科学技术立木蓄积鉴定意见书一份,证实被滥伐的383株杨树的立木蓄积为64.7012立方米。
9、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证明李某甲实施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时,已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滥伐林木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10、许昌县林业局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甲滥伐的林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11、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遗留伐桩检尺及立木材积表,证明现场林木被伐杨树383株的事实。并在被告人李某甲见证下,林业工程师对该案现场遗留伐桩进行检尺并作立木蓄积鉴定。
13、许昌县公安局小召派出所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甲无违法违纪行为。
14、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李某甲2014年7月21日主动到许昌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15、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立案情况。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且数量巨大。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坤峰
审 判 员  王珍霞
人民陪审员  李同善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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