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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田江华、周亚锋、张景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金初字第115号 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西平县。 代表人张国平,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红彬,该社信贷员。 被告田江华,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人和乡。 被告周亚锋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金初字第115号
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西平县。
代表人张国平,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红彬,该社信贷员。
被告田江华,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人和乡。
被告周亚锋,男,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人和乡。
被告张景涛,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人和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田江华、周亚锋、张景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1月24日以已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  刘光明
审判员  李东升
陪审员  柴校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 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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