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137号 原告谢某,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人和乡。 被告赵某,女,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人和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员 李东升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魏 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