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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137号 原告谢某,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人和乡。 被告赵某,女,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人和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137号
原告谢某,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人和乡。
被告赵某,女,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人和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员  李东升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魏 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