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民初字第1834号 原告王付来,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五沟营镇。 委托代理人尚华豫,西平县法律援助中心五沟营受理点工作人员。 被告常中然,曾用名常付然,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百尺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付来诉被告常中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付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付来负担。 审判员 刘光明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东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