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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付来与常中然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民初字第1834号 原告王付来,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五沟营镇。 委托代理人尚华豫,西平县法律援助中心五沟营受理点工作人员。 被告常中然,曾用名常付然,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民初字第1834号
原告王付来,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五沟营镇。
委托代理人尚华豫,西平县法律援助中心五沟营受理点工作人员。
被告常中然,曾用名常付然,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百尺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付来诉被告常中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付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付来负担。
审判员  刘光明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东升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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