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503号 原告郑州市中原区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进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广堂,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冯永强,该公司员工。 被告高步军,男,汉族,1966年1月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中原区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中原区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中原区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54元,减半收取5327元,由原告郑州市中原区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昌晓艳 审 判 员 王 婷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郭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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