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180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69年5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俊霞,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范某某,男,汉族,1965年1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 红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小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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