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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与辛占忠、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少民初字第26号 原告贺某某,男,200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贺军峰,男,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贺某某之父。 法定代理人周艳玲,女,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贺某某之母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少民初字第26号

原告贺某某,男,200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贺军峰,男,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贺某某之父。

法定代理人周艳玲,女,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贺某某之母。

被告辛占忠,男,196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董冀湘,职务总经理。

原告贺某某诉被告辛占忠、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贺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周艳玲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孙玉明

人民陪审员  张昭科

人民陪审员  张 凯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吴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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