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管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皇甫晓洁,女,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卓立餐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货场东路。 法定代表人皇甫晓洁,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勤,女,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上诉人皇甫晓洁、商丘卓立餐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民初字24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二上诉人上诉称,商丘卓立餐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址不在商丘市梁园区,依照“原告就被告”原则,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商丘市卓立餐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的营业场所位于“商丘市货场场东路北侧五一粮店综合楼西数7-8号”,该区域属于商丘市梁园区。上诉人上诉称商丘卓立餐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址不在商丘市梁园区辖区,但没有向本院提供公司的具体地址和相关证据,上诉人的此项主张不能成立。故原审依照工商登记注册的地址认定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锋 审 判 员 刘性明 代理审判员 崔召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晨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