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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贵哲、王素兰与张中亮、张中稳借款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立民终字第1号 上诉人(起诉人)张贵哲,男,汉族,1942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刘巧真,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律师。 上诉人(起诉人)王素兰,女,194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立民终字第1号
上诉人(起诉人)张贵哲,男,汉族,1942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刘巧真,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律师。
上诉人(起诉人)王素兰,女,194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王思林、李灵芝,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张贵哲、王素兰不服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2014)夏民立字第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二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诉中国工商银行夏邑支行存单纠纷一案与张贵哲诉张中亮、张中稳借款纠纷一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而且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豫法民申字第2824号民事裁定书中明确说明对本案纠纷上诉人可以另行起诉。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诉中国工商银行夏邑支行的存单纠纷在张贵哲诉张中亮、张中稳借款纠纷一案中并未得到审查处理,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重复起诉不当,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2014)夏民立字第0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锋
审 判 员  刘性明
代理审判员  崔召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晨晨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