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保字第00016号 申请人潘某某,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赵卫华,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曹某某,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 2015年2月1日7时许,被申请人曹某某驾驶豫HE484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963L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沿G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到G310民权县野岗乡野南交叉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潘玉柱驾驶的福民观光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潘玉柱及福民观光车乘车人许志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申请人潘某某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曹某某驾驶的豫HE484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963L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潘某某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曹某某驾驶的豫HE484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963L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曹某某驾驶的豫HE484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963L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红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