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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潘某某与被申请人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保字第00016号 申请人潘某某,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赵卫华,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曹某某,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 201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保字第00016号

申请人潘某某,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赵卫华,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曹某某,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

2015年2月1日7时许,被申请人曹某某驾驶豫HE484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963L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沿G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到G310民权县野岗乡野南交叉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潘玉柱驾驶的福民观光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潘玉柱及福民观光车乘车人许志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申请人潘某某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曹某某驾驶的豫HE484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963L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潘某某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曹某某驾驶的豫HE484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963L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曹某某驾驶的豫HE484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963L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红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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