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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洛平与被告赵毅、冯晓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386号 原告刘洛平,男。 委托代理人田方,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赵毅,男。 被告冯晓楠,女,系赵毅之妻。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安琪,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386号
原告刘洛平,男。
委托代理人田方,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赵毅,男。
被告冯晓楠,女,系赵毅之妻。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安琪,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洛平与被告赵毅、冯晓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洛平于2015年1月21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洛平撤回起诉。
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洛平负担。
审判员 李 青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运长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