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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珂君与被告赵中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关 于 原 告 刘 珂 君 与 被 告 赵 中 华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的 民 事 裁 定 书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宛龙卧民初字第208号 原告刘珂君。 委托代理人靳成磊,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赵中华。 本院在
关 于 原 告 刘 珂 君 与 被 告 赵 中 华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的 民 事 裁 定 书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宛龙卧民初字第208号
原告刘珂君。
委托代理人靳成磊,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赵中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珂君与被告赵中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珂君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珂君撤回起诉。
诉讼费1050,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珂君负担。
审 判 长  赵显洲
审 判 员  陈元舵
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治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