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于 原 告 刘 珂 君 与 被 告 赵 中 华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的 民 事 裁 定 书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宛龙卧民初字第208号 原告刘珂君。 委托代理人靳成磊,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赵中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珂君与被告赵中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珂君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珂君撤回起诉。 诉讼费1050,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珂君负担。 审 判 长 赵显洲 审 判 员 陈元舵 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治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