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七民初字第274号 原告任双朋,男。 委托代理人党晓勇,河南隆翔律师所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超硕,河南隆翔律师所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冯振远,男。 被告李莹普,女。 被告任训伟,男。 被告任武涛,男。 委托代理人任训伟,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任双朋诉被告冯振远、李莹普、任训伟、任武涛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双朋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原告任双朋于2015年2月9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双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766元减半收取3383元,由原告任双朋承担。 审 判 长 梁 红 审 判 员 王 莉 人民陪审员 陈 飞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胡进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