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民三初字第00032号 原告李敏,女。 被告夏改华,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敏与被告夏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夏改华就本案涉及的40万元借款涉嫌集资诈骗犯罪,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已于2015年1月7日对夏改华涉嫌集资诈骗案件立案侦查。因此,本案所涉及的经济纠纷案件涉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处理。 案件受理费8750元,退回原告李敏。 审判员 李征宇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