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李敏与被告夏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民三初字第00032号 原告李敏,女。 被告夏改华,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敏与被告夏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夏改华就本案涉及的40万元借款涉嫌集资诈骗犯罪,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已于2015年1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民三初字第00032号
原告李敏,女。
被告夏改华,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敏与被告夏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夏改华就本案涉及的40万元借款涉嫌集资诈骗犯罪,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已于2015年1月7日对夏改华涉嫌集资诈骗案件立案侦查。因此,本案所涉及的经济纠纷案件涉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处理。
案件受理费8750元,退回原告李敏。
审判员  李征宇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