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梅民初383号 原告张文斌,男。 被告陈瑞林,男。 原告张文斌与被告陈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斌、被告陈瑞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3月31日,被告以做生意为名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为两个月,该借款期限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不还。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借款2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但。 被告辩称,借款20000属实,借款时口头约定利息按月息四分计算。该借款到期后已向原告还款14000元,下欠6000元未还,同意偿还原告借款6000元及借款利息。 经审理查明,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注明“今借张文斌现金贰万元整,期限两个月,到期归还。借款人陈瑞林,2014年3月31日。”该款经原告追要未果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诉讼中,被告称已向原告还款14000元,但未能举证证实,原告也不予认可。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借条、并经庭审举证,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且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双方已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借款后理应及时归还欠款,但被告未能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显属不当。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其已向原告偿还借款140000元的辩称理由,被告未能举证证实,且原告不予认可,故对被告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陈瑞林向原告张文斌偿还借款20000元;。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陈瑞林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相庆磊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运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