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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家明、郑素云与被告闫于武、张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377号 原告张家明,男 原告郑素云,女。 被告闫于武,男。 被告张红,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明、郑素云与被告闫于武、张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家明、郑素云于2014年12月3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377号
原告张家明,男
原告郑素云,女。
被告闫于武,男。
被告张红,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明、郑素云与被告闫于武、张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家明、郑素云于2014年12月30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明、郑素云刘阳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家明、郑素云负担。
审判员 李 青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运长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