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于 原 告 张 怀 明 与 被 告 南 阳 市 卧 龙 区 卧 龙 岗 街 道 办 事 处 王 营 村 村 民 委 员 会 物 权 纠 纷 一 案 的 民 事 判 决 书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宛龙卧民初字第334号 原告张怀明。 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岗街道办事处王营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胡俊荣,任主任职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怀明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岗街道办事处王营村村民委员会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怀明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怀明撤回起诉。 诉讼费185,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张怀明负担。 审判员 赵显洲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治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