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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华伟挪用资金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瀍刑初字第83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华伟,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河南省漯河市人。因涉嫌挪用资金罪,2014年6月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1日被洛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瀍刑初字第83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华伟,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河南省漯河市人。因涉嫌挪用资金罪,2014年6月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五星河南三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洛瀍检刑诉(201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华伟犯挪用资金罪,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永永、牛永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华伟及其辩护人赵五星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1年2月至2013年底,被告人王华伟在任河南中迈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迈公司)债权部清欠专员期间,多次挪用该公司客户缴纳的购机分期款及银行代垫款。2011年至2013年期间,王华伟挪用客户张某的购机款及银行代垫款共计60500元用于其个人消费;2011年11月初,王华伟挪用客户卢某某、任某某、谷某某的购机款7万元,将该款项借给其同学江某某5万元,剩余2万元用于其个人消费;2012年4月份左右,王华伟挪用客户申某某购机尾款25000元,用于其个人消费;2013年2月底,王华伟挪用客户杨某某购机分期款1万元,用于其个人消费;2013年7月份,王华伟挪用客户钱某某购机分期款9千元,用于其个人消费;2013年10月23日,王华伟挪用客户王某某购机分期款1万元,用于其个人消费;2013年12月6日,王华伟挪用客户沙某的购机分期款2万元,用于偿还其个人信用卡欠款;2013年11月份,王华伟挪用客户杨某的购机分期款13000元,用于其个人消费;2013年11月份,王华伟挪用客户刘某某的光大银行按揭款2万元,用于其个人消费;2013年12月份,王华伟挪用客户赵某某的光大银行按揭款14800元,用于其个人消费;2013年12月25日,王华伟挪用客户盛某某购机分期款4万元,用于偿还其个人信用卡欠款。
截止案发,被告人王华伟共计挪用中迈公司资金292300元,案发后,王华伟于2014年2月24日偿还23780元,2014年11月21日偿还20000元,中迈公司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华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华伟的供述、被害人中迈公司报案书、证人张某、张某某、张某甲、杨某甲、任某某、卢某某证、谷某某、申某某、杨某某、史鸿飞、钱某某、张甲、王某某、沙某、杨某、刘某某、赵某甲、赵某某、盛某某、胡某某、刘某甲、寇某某、曹某某证言、王华伟收条、购车发票、刘某某给赵某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转账凭单、赵某某给王华伟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存款凭条、盛某某给王华伟河南农信社卡存款凭条、张甲向王华伟河南农信社账户存款凭条、王华伟借给江某某5万元借条、王华伟向江某某账户存款凭条、王华伟建设银行卡、河南农村信用社账户交易明细、中迈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在职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及证明、中迈公司客户还款账目证据材料清单及财务账目明细表、谅解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王华伟户籍资料及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华伟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归其个人使用及借贷给他人,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华伟犯挪用资金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华伟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其尽力还款行为得到中迈公司的谅解,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根据被告人王华伟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华伟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王华伟刑期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18年6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贾瑞雪
审 判 员 杨晓菁
代审判员 潘 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利丹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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