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郏法执字第163-7号 申请执行人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良冰,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 法定代表人孙立新,任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2007)郏民初字第7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全部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在中国建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路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在中国建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路支行的存款235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李梁毅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星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