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86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小磊,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洙湖镇一六王村双张村17组,捕前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铁路东和庄。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21日被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抓获,当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4)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小磊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靖、被告人张小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小磊从“东哥”(具体身份不详)处以每克300元的价格购买7克冰毒,后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将吸剩的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王某某。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张小磊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大河洗浴中心门前,以2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一小包冰毒。 2、201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张小磊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贸易广场公交站台前,以3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一小包冰毒。 3、2014年11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张小磊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贸易广场公交站台前,以3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一小包冰毒。 4、2014年11月6日10时许,被告人张小磊在驻马店市驿城区107国道与文化路交叉口南50米西侧人行道准备与王某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两小包疑似毒品可疑物。经鉴定,两包疑似毒品可疑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1.81克。 另查明,王某某系在公安机关控制下与被告人张小磊进行第四次毒品交易。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小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物证照片、辨认笔录、检验鉴定报告书、视听资料、前科判决及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磊违反毒品管理法律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小磊犯罪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小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此次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张小磊以贩养吸,且其当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小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小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8年5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宏宇 审 判 员 王纪锋 代理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金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