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69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庄建成,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1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翟向东,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翟某某,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1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国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4)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建成、翟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建成及其辩护人翟向东、被告人翟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国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份,被告人庄建成在漯河火车站附近从一陌生男子处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一套“短信群发器”。后被告人庄建成和翟某某驾驶本田越野车在驻马店市区及上蔡县,通过该设备为其经销的皮鞋向不特定的移动手机用户发送宣传广告短信17万余条。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二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发送信息截图、鉴定意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庄建成、翟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庄建成的辩护人提出庄建成系初犯、偶犯、未牟取利益、社会危害性小,建议从轻处罚;被告人翟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翟某某系初犯、从犯,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庄建成皮鞋经销商。为宣传推销其经营的皮鞋,被告人庄建成于2014年2月份以80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一套“短信群发器”(又称“伪基站”设备),用以群发短信进行广告宣传。该设备由电源、主机、笔记本电脑、天线和手机组成。工作步骤如下:先用设备中的手机测试出所在地点移动通信企业信号使用的无线电频率,然后开启“伪基站”,输入先取得的频点作为发射频点,通过短信发射器将笔记本电脑编辑的广告短信内容发射出去,与有效区域内的移动通信用户强行建立连接,中断中国移动手机用户网络信号,使移动用户手机接收到“伪基站”发送的短信息。自2014年2月至2014年4月份,被告人庄建成伙同翟某某驾驶本田越野车在驻马店市区内和上蔡县多次为其经营皮鞋向不特定的移动手机用户发送宣传广告短信约17万条。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2月份,被告人庄建成、翟某某驾驶越野车使用“伪基站”设备在上蔡县为庄建成经营皮鞋群发促销广告短信9万条。 2、2014年4月初,被告人庄建成驾驶黑色越野车,按照被告人翟某某事先编辑的短信内容,在驻马店市区使用“伪基站”设备为自己的经营的皮鞋群发促销广告短信5万条。 3、2014年4月23日,被告人庄建成驾驶越野车,按照被告人翟某某事先编辑的短信内容,正在使用“伪基站”设备为其经营的皮鞋群发促销广告短信时被抓获,被抓时已发送短信36409条。 另查明,经无线电监测部门对缴获的“伪基站”设备进行检测,该设备能在935MHz至960MHz频段内发射信号,可对中国移动基站设备产生同频干扰,具有向手机发送短信和阻断手机接入仿真基站信号功能。经评估,从2014年2月至2014年4月23日,庄建成、翟某某共发送17.7367万条信息,累计造成客户1478小时脱网,17.7367万人次通信中断。 还查明,二被告人被抓获时,当场从越野车上查获“伪基站”设备一套。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庄建成供述:2014年2月份,一陌生男子打电话向他推销发短信的机器,后他以8000元的价格买一套“短信群发器”设备,因他不会操作电脑,让该男子教他女婿翟某某操作群发短信技术。该套“短信群发器”设备由笔记本电脑、电瓶、发射机、摇控器、变压器、充电器和天线组成。后他和翟某某开车到他在上蔡县城经营的皮鞋店附近发送促销广告短信,事后店员称效果好,顾客明显增多。同年4月5日,他开车带着机器在驻马店市区发送一天的促销广告短信。当月23日,他开车又到驻马店市区发送短信时机器出现故障,他给翟某某打电话到驻马店检查机器,翟某某到后在车上调试机器时被抓。 (2)翟某某供述:2014年2、3月份的一天,他岳父庄建成称购买一台能发送短信的机器,并让他跟卖机器的男子学习操作发送短信技术。第二天,他岳父开车带他到上蔡县城他岳父经营的皮鞋店附近发送一天的促销广告短信,约10万条。同年4月初,他把机器调试好,他岳父到驻马店为其经营的皮鞋店发短信。当月23日,他岳父又到驻马店发送促销短信。当日10时许,他岳父打电话称机器出现故障,让他到驻马店帮助调试设备,到后他刚打开车门被抓。 2、证人证言 (1)夏某某证言:2014年4月23日午饭后,她路过富强路与木兰街交叉口附近时,她的手机收到四五条皮鞋店的促销广告短信,她看后觉得没用就删了。 (2)孟某某证言:2014年4月23日下午,她路过富强路与解放路交叉口附近时,她的手机收到几条皮鞋店的促销广告短信,她看后就删了。 (3)张某某证言:2014年4月23日下午,她路过富强路与解放路交叉口时,她的手机接收到一批垃圾短信,内容是皮鞋店发的促销广告,为向民警反映情况,短信内容没删除。 (4)赵某某证言:2014年4月20日,他到漯河市的皮鞋厂开会时,见庄建成的车上有套“短信群发器”设备,庄建成称使用该套设备发送促销短信效果不错,他提出借用,庄建成同意。当天,他把该套“短信群发器”设备带回后,从新闻上看到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违法,他没敢用。第三天,庄建成就把“短信群发器”设备拉走。还证明,该套“短信群发器”设备由笔记本电脑、电瓶、发射机及连接线组成。 (5)刘某要证言:2014年春的一天,她在郑州见庄建成的车上有套“短信群发器”设备,庄建成称使用该套设备能发送广告短信,生意很好。她提出借用,庄建成同意。后庄建成把该套“短信群发器”设备借给她,因不会操作,一直未用。几天后庄建成以搞促销活动急用,又把设备拉走。 3、物证照片,证明被告人庄建成、翟某某驾驶的车辆及发送广告短信使用的设备,包括笔记本电脑、一个电瓶、一个发射机、手机等设施。 4、鉴定结论 (1)监测报告,证明被告人庄建成、翟某某使用的“伪基站”设备发射信号频率为945MHz,该设备属“三无”产品。 (2)评估报告,证明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一条信息会对单移动客户造成30秒脱网,2次异常位置区域更新。庄建成、翟某某共发送17万余条信息,累计造成客户脱网1478小时,17.7376万人次通信中断。 5、发送信息电脑截图,证明从被告人庄建成、翟某某的笔记本电脑中提取发送宣传广告短信的时间、发送短信内容、条数及从证人张红的手机中提取的接收到的促销广告短信情况。 6、书证 (1)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4年4月2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庄建成、翟某某抓获,并将从二被告人的黑色本田越野车内查获的“伪基站”设备一套予以扣押。 (2)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4月23日,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人正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与富强路交叉口东南角处使用短信群发器发送宣传广告短信,公安民警遂将被告人庄建成、翟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伪基站”设备一套。 (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庄建成、翟某某的刑事责任年龄情况。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建成伙同翟某某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向中国移动手机用户发送短信17万余条,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了公用电信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庄建成、翟某某的犯罪指控均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庄建成是犯意的提起者,在出资购买“伪基站”设备后,让被告人翟某某帮助其发送短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惩处;被告人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庄建成为自己经销的商品发送广告短信,时间短、未获取利益,且二被告人在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均自愿认罪、悔罪,在量刑时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对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共同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庄建成、翟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庄建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二、被告人翟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三、对公安机关查获的作案工具“伪基站”设备,依法予以没收。 对二被告人缓刑考验期,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宏宇 审 判 员 王纪锋 代理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 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