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少民初字第00025号 原告魏某某,男,200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魏某某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康云生,河南鸿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200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张某某,系第二、三被告。 被告王某某,男,1966年5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系被告王某的父亲。 被告张某某,女,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系被告王某的母亲。 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金平,女,195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王某、王某某、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时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向原告送达了《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通知其因缓交受理费的期限已到,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446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现期限已到,原告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继光 代理审判员 王 睿 人民陪审员 伍运红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新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