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2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海峰,男,1967年6月29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柏虎,男,1955年6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罗海峰,男,1967年6月29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学军,男,1975年3月29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光兆,广东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罗海峰、杨柏虎因与被上诉人陈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潢川县人民法院(2013)潢民初字第01090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海峰、杨柏虎于2015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海峰、杨柏虎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罗海峰、杨柏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上诉人罗海峰、杨柏虎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鹏飞 审判员 崔仁海 审判员 左立新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黄莹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