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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甾体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周荣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甾体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桂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奇华,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荣生,男,汉族,1962年3月3日出生。 委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甾体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桂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奇华,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荣生,男,汉族,1962年3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明星,潢川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河南甾体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周荣生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2014)潢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甾体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甾体)的委托代理人杜奇华,被上诉人周荣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明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申诉人周荣生于2012年5月到河南甾体工作,工种为修理工,月工资175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8月16日上午9时许周荣生检修污水池2#提升泵时,污水池突发爆鸣,池盖坍塌,周荣生被污水池发生的声波震伤,伤后被送往潢川县人民医院救治,同日转武汉协和医院门诊治疗4天,经诊断为全身多处外伤、双耳混合性耳聋,治疗费用及交通费、生活费由河南甾体支付。2012年8月19日由武汉转回潢川在潢川县付店镇晏庄村医疗室继续治疗,至2012年10月6日花费医疗费6816.00元,医疗费由周荣生个人支付,治疗票据由周荣生交河南甾体,河南甾体向周荣生出具收到条。2012年11月14日由于病情严重从付店镇晏庄医疗室转潢川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7天于2012年12月11日出院,医疗费用由河南甾体结算。2013年5月23日由于伤情复发再次到潢川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37天,于2013年6月29日出院,花费医疗费6328.59元,医疗费用由周荣生支付,医疗费票据由周荣生交河南甾体,河南甾体向周荣生出具收条。庭审时周荣生出具信阳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门诊收费票据2张,款331元,无处方及治疗清单;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静滴执行单,费用140元,无收费票据;潢川县付店镇晏庄村卫生室处方笺2张,810元,无收费票据。2012年9月20日周荣生所受伤害,经潢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3年10月15日周荣生经信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鉴定时周荣生缴纳鉴定费300元往返交通费280元。周荣生发生事故伤害后除河南甾体已支付的医疗费外,另向河南甾体借医疗费9000元。周荣生治疗休养期间河南甾体支付周荣生停工留薪期工资共12个月,每月1650元(从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2013年9月至10月周荣生回河南甾体上班,2013年11月向河南甾体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原审认为,被告因工受伤,其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应予以支持。原告诉称意见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潢川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潢劳人仲案字(2014)43号《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出的裁决结果本院予以确认。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规定,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河南甾体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宣判后,河南甾体不服,提起上诉称,2012年被上诉人受伤后,公司及时将其送往县人民医院和武汉协和医院救治,因无大碍,上诉人在家休息治疗,上诉人提供的在潢川县付店镇晏庄村医疗门诊的发票,不是正规发票,当时公司将其发票暂收,告知其待公司调查研究后再作处理。因此,上诉人不应承担被上诉人履行给付医疗点的6816元医疗费。
被上诉人周荣生答辩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主要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公民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经查,被上诉人周荣生从协和医出院后,在潢川县付店镇晏庄村治疗并产生的费用依法应当由上诉人河南甾体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判决并无不当,其上诉意见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河南甾体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郑鹏飞
审判员  崔仁海
审判员  左立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黄莹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