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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兆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昊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兆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丰禄,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涛,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昊润建筑劳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兆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丰禄,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涛,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昊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礼富,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泽远、周从海,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兆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兆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昊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兆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孔涛,昊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甘泽远、周从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
字第461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陶加峰
审判员  邱世财
审判员  李 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其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