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兆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丰禄,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涛,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昊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礼富,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泽远、周从海,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兆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兆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昊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兆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孔涛,昊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甘泽远、周从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 字第461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陶加峰 审判员 邱世财 审判员 李 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其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