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信中法执字第73-5号 申请执行人杨柏虎,男,1955年6月生,汉族,住潢川县。 被执行人潢川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潢川县经济开发区弋阳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军国,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信阳顺通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潢川县经济开发区弋阳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正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信中法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拖欠的工程款2184093.77元及相应的利息,案件诉讼费428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78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偿债义务。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对被执行人潢川县公路管理局(原潢川县公路段)位于潢川312国道北侧的999.3平方米土地,及地上房屋等构筑物依法评估后,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拍卖,2014年12月24日河南省建奇置业有限公司以3983300元的最高价竞得,(拍卖裁定已另行作出)。 2015年2月9日被执行人潢川县公路管理局与申请执行人杨柏虎签订抵债协议,杨柏虎同意从本案执行款中折抵其拖欠潢川县公路局的房租费、施工材料费及上述债务的利息合计710090元,双方债权债务相互折抵后,潢川县公路管理局尚欠杨柏虎1923083元,及本案执行费27800元,上述款项现已支付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信中法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务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鸿飞 审判员 叶 鹏 审判员 刘建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闫茹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