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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勇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149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周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狄可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勇军,男,汉族,1976年6月生,住潢川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149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周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狄可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勇军,男,汉族,1976年6月生,住潢川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豫法知民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于2015年1月16日自动履行8175元,其中赔偿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利息775元,执行费1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豫法知民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款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鸿飞

审判员  叶 鹏

审判员  刘建文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闫茹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