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149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周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狄可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勇军,男,汉族,1976年6月生,住潢川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豫法知民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于2015年1月16日自动履行8175元,其中赔偿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利息775元,执行费1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豫法知民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款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鸿飞 审判员 叶 鹏 审判员 刘建文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闫茹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