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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王某某抢劫抢夺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少刑终字第97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某某,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4月30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陵县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少刑终字第97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某某,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4月30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陵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建忠,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5月5日出生。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沈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犯抢劫、抢夺罪,于2013年7月31日被宁陵县公安局由豫北监狱解押到宁陵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志英,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陵县人民法院审理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程某某、王某某犯抢劫、抢夺罪一案,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宁少刑初字第00026号刑事判决。程某某、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金朝、刘薇出庭履行职务,程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建忠,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志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陵县县人民法院(2014)宁少刑初字第0002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宁陵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清振
审判员  张 杰
审判员  魏新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月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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